金华事业单位

首页 > 事业单位 > 阅读资料 >

2017金华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之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解读

金华中公教育 2017-07-09 12:39:15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2017金华事业单位考试网温馨提醒您关注金华事业单位考试公基阅读资料

2017金华事业单位招聘信息 、备考资料、考试题库汇总

政策咨询:

17金华事业单位考试群145582657 | 微信公众号:金华市中公教育(ID:JHOFFCN)| 微博@中公教育金华分部 | 咨询电话:0579-82300055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导读】

金华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2017金华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专业知识《事业单位考试法律之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金华事业单位考试。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都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可以归纳为四种情形: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外,在乡镇以上党的机关、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判断是否属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身份的时候,还要看它是否在行使与职权有关的行为即从事公务,及是否依法行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是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的不影响刑法上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但如果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活动的,则不能成为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只能依照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罪处罚。

理论上通常认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若行为人以“挪用”的方式取得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挥霍公款 ,使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可见,刑法规定的“不退还”,不包括主观上故意不退还,主观不退还毫无疑问应定贪污罪),说明行为已经实际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应定贪污罪。

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后潜逃,后又投案自首的,应区分情况区别对待。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又投案自首,并设法积极退还挪用的公款的,应按挪用公款罪投案自首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挥霍完公款,又无偿还能力,自首后也不积极筹款退还或实际无法筹钱退还的,可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投案自首的情节只能认定为构成贪污罪后的投案自首。

关注中公教育,更多金华公职类招考信息,备考资料,每日送达!

咨询电话:金华0579-82300055, 义乌0579-85580603,东阳0579-86683223

事业单位备考相关阅读推荐:

2017金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上)

2017金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下)

2017金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时政热点解读

2017金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关于民法总则重点分析

2017金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重点分析

更多金华事业单位考试阅读资料推荐金华事业单位考试网

 

 

 

 猜你喜欢

查看更多

 大家都在看

2021浙江公职类考试公告查询
2021浙江公务员考试新资讯
2021浙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浙江地区银行招聘信息汇总
浙江教师招聘_资格证考试信息
中公题库APP
最近浙江国企招聘信息
最近浙江辅警考试信息
扫码咨询客服
扫码咨询

事业单位<

招考信息

报考指导

阅读资料

考试题库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