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金华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常识判断之刑法热点罪名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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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刑法包括总则与分则,其中分则规定了具体罪名,其中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法律部分经常会联系一下社会热点进行考查,中公教育就以本篇联系社会法律热点来为广大考生提供一些备考建议。
2018年10月,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公交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后坠江。事后调查后得知,公交车上一位乘客刘某因为坐过站,后无理要求公交司机中冉某途让其下车,在得到冉某拒绝之后发生冲突,其中刘某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以刑法第115条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常见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高速公路上碰瓷、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抢夺正在行驶公共交通工具方向盘等。试做一题:
男子王某坐公交时玩手机,竟抢夺司机方向盘,并连续用提包击打司机的头部,导致公交车失控冲进人行横道,多名乘客和行人受到伤害,王某涉嫌的罪名说法正确的是( )。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故意杀人罪
C盗窃罪
D受贿罪
解析: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方面是故意,王某抢夺司机方向盘,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选A。
社会热点层出不穷,建议考生在平时以热点为导向,多留意一些社会热点,并且关注一下背后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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