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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金华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犯罪主体的知识点你掌握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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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微博中热议的13岁大连少年杀人案件,其中涉及到的犯罪主体在何种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在省直事业单位和三支一扶考试中,刑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 其中关于犯罪主体作为一个频繁考点,其考察难度适中多以案例形式考察,对于这个知识点,你掌握了吗?

什么是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之自然人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年龄要求: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只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75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精神状态的要求:

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题在线】下列选项中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已满16岁的李某投毒致人重残

B.未满14周岁的贾某骗取同学的一部手机

C.贾公司捏造散播虚假事实导致乙公司破产

D.警察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诱骗某女与之发生性关系

【答案】BD。解析: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B项中,贾某未满14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承担刑事责任。B选项符合题意,当选。警察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诱骗某女与之发生性关系,没有威胁,胁迫,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D选项符合题意,当选。故本题答案为BD。

【例题在线】根据刑法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下的犯罪不能从轻、减轻处罚?

A.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B.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C.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D.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答案】D。解析:《刑法》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选项A不选。75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选项B不选。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选项C不选。《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也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这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这一界限。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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