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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金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善意取得制度的知识总结

金华中公教育 2020-04-03 15:12:25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中公金华事业单位招聘网温馨提醒您关注金华事业单位考试阅读资料:【2020金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善意取得制度的知识总结】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金华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善意取得制度的知识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事业单位考试的一个重要考点。为此,我为大家提炼了善意取得的相关考点,并辅以例题,帮助大家掌握该知识点。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二、善意取得的价值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其次它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当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还有利于鼓励交易。这种情况下,对所有权人利益的限制,我们可以认为是对所有权人在托付别人保管自己财产或管理自己财产时不尽注意义务,而使他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责任。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四、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一)标的物所有权归善意人取得,合法有效;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二)无处分权人得向原所有权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五、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例题展示 (单选)甲计划去北京进修学习半年,将自己的自行车交由朋友乙保管并使用。在甲进修学习期间,乙将该自行车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可要求丙返还该自行车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赔偿损失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本题答案为A。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丙属于善意第三人,满足了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故丙取得其所有权,甲物权要求丙返还原物,甲只可向无权处分人乙要求赔偿,因此BCD选项均错误,只有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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