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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金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结婚及婚姻的效力

金华中公教育 2020-04-08 11:23:57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中公金华事业单位招聘网温馨提醒您关注金华事业单位考试阅读资料:【2020金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结婚及婚姻的效力】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金华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公基知识考试《结婚及婚姻的效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公职类考试中,民法是考试的常考内容,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下民法里婚姻的相关知识点。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结婚的条件以及婚姻的效力,大家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去记忆。

一、结婚

结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婚姻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5、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

6、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二、婚姻的效力

(一)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例题分析:

1、依我国现行《婚姻法》,下列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是:

A.甲与堂妹的婚姻

B.18岁李某(女)与22岁李某(男)的婚姻

C.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吴某与曾某结婚,婚后精神分裂症未治愈

D.赵某以不与其结婚就烧毁房子威胁钱某,迫使钱某与其结婚

【答案】D。解析: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ABC都是无效婚姻,故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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