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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金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我国农村土地的权属

金华中公教育 2020-04-15 14:49:17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中公金华事业单位招聘网温馨提醒您关注金华事业单位考试阅读资料:【2020金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我国农村土地的权属】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金华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我国农村土地的权属》,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今年开年,即2020年1月1日,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已经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更加细致的从权利归属上为国家土地的归属进行确权,并且对建设用地的规定更加细致,这也可以看出,我国在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越发的重视土地权属和管理制度,来切实保证人民的利益。结合我国2020年全面小康的目标,对于农村土地的管理,农业生产的支持,以及农民利益的保护,更应该明确各类土地尤其是土地的权属问题。

对于农村土地的权属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农村土地有哪些?

第二,所有权属于谁?

第三,管理权属于谁?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基于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而《土地管理法》对于农村土地的权属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可见,对于农村土地的归属和管理,目前已经规定的越发细致,并且还能够结合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耕地的承包期再延长30年,也从长远上解决了农民担心的土地问题,作为农村中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细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实则也是对于农民权益的保护,切实做好“三农工作”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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