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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金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

金华中公教育 2020-04-20 14:09:54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中公金华事业单位考试网温馨提醒您关注金华事业单位考试阅读资料:【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

【导读】

中公金华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中,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个,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无过错责任原,主要指无论主观方面是否对行为造成的结果有过错,只要该损害结果是由该行为造成的,那么行为人就要对此承担民事责任。那这样一个无论主观是否过错,只看客观损害结果是否由该行为引起的归责原则,又叫做客观归责原则,而且只适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所以又叫做严格责任原则。那么具体法律规定了哪些情形适用该原则呢,中公教育研究院对此做了一些总结:

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方无过错;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8、单位用工;

9、个人家人用工;

10、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

通过以上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情形的梳理,大家是不是对于无过错原则的适用情形有了了解,希望大家多加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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