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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金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附加刑知识点梳理

金华中公教育 2020-06-04 15:07:08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金华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之附加刑知识点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中,常常会涉及对附加刑的考查。通常,对公文考查题型是客观题,如单选、多选和判断。本文将附加刑的知识点整理出来,以便学员备考。

一、附加刑的种类

附加刑总共有四种,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这四种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二、附加刑重点知识点

罚金,在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需要注意:(1)罚金是可以分期缴纳的;(2)确有困难,经法院裁定,可延期缴纳或酌情减免。(3)罚金和罚款在性质上不同。罚金是刑罚中的附加刑,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如,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他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应为12年。再者,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收财产,需要注意:(1)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驱逐出境,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当然,在学习过程中,还需要记住主刑和附加刑适用上的区别。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愿大家常常翻看各个刑种知识点,加固记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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