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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金华医疗卫生招聘备考资料:预防接种制度

金华中公教育 2021-05-25 15:50:21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献血法是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公教育的医考专家就相关的知识点进行了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进行复习。

首先我们来看一道考题:

1.【单选题】下列不属于国家免疫规划内的是:

A.卡介苗

B.百白破联合疫苗

C.麻疹减毒活疫苗

D.重组乙型肝炎疫苗

E.HPV疫苗

1.【答案】E。

可以看出,这道题目的考点就是献血法的知识点。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这个部分的考点。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并依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扩大计划免疫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为两类:

(1)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为:皮内注射用卡介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口脑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麻疹减毒活疫苗。

(2)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3)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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