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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金华医疗卫生招聘备考资料:药品管理法

金华中公教育 2021-06-10 15:27:54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今天带领着同学们一起学习卫生法规中第九节药品管理法的内容。

一、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经过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四、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2)《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五、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1)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2)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3)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4)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以上是今天要带给大家的关于卫生法规中第九节药品管理法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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