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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金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三大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管辖的对比

金华中公教育 2020-03-05 16:27:40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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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公基知识考试《三大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管辖的对比》,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有一些事业单位考试范围较广,有时会涉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本身内容较为枯燥,并且有很多知识点在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所涉及,但是这三大诉讼法却规定不一致。基于此情况,有很多学员在学习过程中是一头雾水,我今天就三大诉讼法的审判管辖做一个对比,帮助学员区分。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特殊

民事诉讼法

中级法院:(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1.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还有些例外考试较少涉及,此处不赘述)

刑事诉讼法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家安全、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期徒刑、刑的案件。

原则: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原则:原告就被告,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一)经复议的案件,可以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级别管辖中因为考试的重点是中级人民法院,而基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三大诉讼法基本一致,故不在此表格体现。)

以上就是三大诉讼法中有关审判管辖的对比,在考试中学员要先判断管辖法院的级别,再去确定该级别的哪个地域的法院去管辖,即能准确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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