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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金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合伙企业的设立

金华中公教育 2020-04-15 15:21:06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中公金华事业单位招聘网温馨提醒您关注金华事业单位考试阅读资料:【2020金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合伙企业的设立】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金华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合伙企业的设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重庆事业单位考试中,合伙企业的设立是非常重要的考点之一,该部分内容较多,现中公教育为各位考生总结一下相关规定,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合伙人出资方式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三、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四、合伙协议的生效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五、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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