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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金华医疗卫生伦理学考试资料:患者的权力

金华中公教育 2020-05-11 10:11:56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中公金华人事考试网温馨提醒您关注金华医疗卫生阅读资料:【患者的权力】

医患关系是当下一大热点,也备受考官的青睐。熟知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从医生涯和考试考题都至关重要。中公教育的医考专家就医生的义务进行了整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进行复习和记忆。

首先我们来看一道考题:

1.【单选题】李医生给一位慢性心衰的病人做心界叩诊检查,在病人胸前区皮肤上做了很多标记,病人很不满意。对此事的看法,你认为哪一种正确:

A.做心界叩诊检查时,本来就应该在皮肤上做标记,这是医生正常的检查操作

B.医生可以在病人身上做标记,这是医生正常的检查操作,但事先告知患者

C.病人到医院来,就应该听从医生的安排,医生想怎么操作都行

D.只要病情需要,医生可以在病人身上做标记,无论病人是否同意

E.医院里医生是主人,病人就应该听医生的

1.【答案】B。

可以看出,这道题的考点就是患者权力中的为知情同意权。

患者的权力有如下几点:

1.基本医疗权。

2.知情同意权:即患者有权从医疗结构和医务人员处得到自己病情、诊疗方法和手段,医疗风险、诊疗效果、预后等方面的权利。有权知道负责其治疗的医生的身份和专业地位,有权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有权得到详细的医疗费用情况等。

3.保护隐私权:任何公民都有使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不被公开权利。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医务人员有更多机会掌握病人的隐私。

4.监督医疗权。

5.医疗选择权: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医疗市场的不断完善,我国患者的医疗选择权也越来越多样化。具体表现为患者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主选择医院、选择门诊急诊治疗、选择家庭病床、选择转院及异地治疗、选择医生等。

6.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

7.医疗诉讼权:因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操作常规等所构成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可造成患者病情加重、肢体残废或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或死亡等严重不良后果,患者有向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提出对医疗机构进行诉讼的请求权。

8.陪护与被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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