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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关于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磐安县政府 2020-07-06 18:09:06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机关各部门:

《关于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磐安县委办公室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关于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新时代加强基层治理需要,建立职业化、专业化、高素质的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不断规范我县专职社区工作者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社区管理水平。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委办发〔2018〕20号,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金委办发〔2018〕57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意见:

一、明确范围对象

本实施意见所指专职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等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和党建工作,与所在街道(乡镇)签订劳动合同、纳入专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二、明确工作职责

1.专职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3)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基层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4)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积极向街道(乡镇)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自觉接受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民的监督。

(5)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街道(乡镇)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会组织、社区文化、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帮扶救助、养老服务等有关工作。

三、规范选任聘用

1.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对专职社区工作者实施“总量控制、员额管理、一次核定、分步到位”,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数量、管理幅度等因素,全县专职社区工作者原则上按照每个社区6人标准进行总量控制,社区户数超过2000户的,每增加400户可增配1人,在编在岗专职社区工作者人数不得超过限定的全县总量,其中每个社区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党务工作者,一名“三社”联动专职工作者。

2.新进专职社区工作者采取公开招聘、择优选聘和下派挂职等方式。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实施。县委组织部可以每年有计划地从街道(乡镇)、机关部门、退役军人等群体中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挂职,挂职时间不少于1年。

3.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由乡镇(街道)向县民政局提出拟招聘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本实施意见下发前,通过县民政局、安文街道统一公开招聘录用的专职社区工作人员,按规定纳入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其他部门招聘的目前在社区工作的人员,符合专职社区工作者条件的,在规定的人数额度内,按照一定程序纳入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原录用单位妥善处理。

4.聘用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群众基础好,服务本领强,热心社区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和大局意识。

(2)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能独立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符合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4)年龄在 22周岁以上 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选聘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文凭和年龄限制。

(5)对社区急需的专业人才、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和表现特别优秀的社区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5.岗位要求:专职社区工作者一般应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规范社区工作者服务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制订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执行错时工作制,实行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值班制度。完善“责任社工”管理机制,落实“片组化、网格化”管理责任,按照“首问责任制”要求,实行“全科受理+全能服务”工作模式,建设全能社工,履行好抓党建、抓治理、抓服务职责。社区工作者50%以上的工作时间用于走访居民群众,日常工作必须做到“五个必须”,即居民群众有意见时必须及时回访;居民群众有困难时必须及时相帮;居民家中有急难事时必须及时到达;片区有重大事件发生时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理,并及时上报;片区住户必须定期走访联系,建立每周夜访制度,每年至少走访每户住户一次以上。

四、规范岗位管理

1.被聘用的专职社区工作者,统一由所在街道(乡镇)负责管理和考核,由各街道(乡镇)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社会保障手续。

2.初次聘用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内每月领取相应职位的基础工资(不发其他任何津、补贴、奖金等)。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转为正式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专职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由街道(乡镇)党(工)委管理,党团关系转到所在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核编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核编结果报市民政局。

3.受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3)连续2年考核评议不合格的。

(4)被依法罢免或解除任命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应予以终止劳动合同。

4.受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1)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社区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

(2)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被录用进机关事业单位等情形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规范专职社区工作者借用制度,各街道(乡镇)不得随意借用专职社区工作者,确实需要借用的,须经县民政局同意,每年应严格控制人数,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6.专职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及时报县民政局备案。民政局每年应对合同签订、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五、完善培训考核

1.县民政局和各街道(乡镇)要加强对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培训,一般一年不少于3天。

2.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评议由街道(乡镇)在每年年底组织实施。

3.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等原则,实行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以岗位履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4.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评议结果作为等级调整、薪酬待遇、续聘解聘、培养使用、奖励惩处等的依据,对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目标考核奖,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5.具体考核办法由各街道(乡镇)负责制订,考核结果由各街道(乡镇)根据日常考勤、工作考核等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县民政局备案。

六、规范薪酬待遇

1.社区工作经费包含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和社区办公经费。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平均工资(不含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不低于上年度全县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倍,综合考虑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因素,建立“三岗十八级”等级绩效薪酬体系。严格落实免费体检、带薪年休假、继续教育等待遇。社区办公经费按照每个社区5万元标准确定。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和社区办公经费每年列入县财政预算。

2.部门或街道(乡镇)下派人员不列入专职社区工作者工资发放范围。

3.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平均收入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组成,其中基础工资占70%,绩效奖金占30%。

4.基础工资、绩效奖金和其他福利。

(1)基础工资:根据其职务与工作年限确定,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详见附件),主要包括:基本报酬、通讯(交通)补贴、防暑降温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职业资格补贴等内容。

(2)绩效奖金:按规定核定总量下达给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奖勤罚懒、优绩优酬。根据考核结果,社区一般工作人员按1的系数、社区副职岗位人员按1.1的系数、社区正职岗位人员按1.2的系数发放。

(3)其他福利:工会福利、就餐补贴等其他待遇参照政府购岗人员标准享受。

5.专职社区工作者统一享受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本人工资总额12%的比例缴纳,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归个人所有。个人所缴部分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6.专职社区工作者依法参加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法定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缴纳,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按月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7.对专业从事社区工作的专职工作者,经年终考核合格的,给予职业资格补贴:对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中级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且每年完成一个以上社会工作案例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每月分别给予400元、300元、200元的补贴。

8.社区工作经费须专款专用。专职社区工作者辞(离)职或解聘的,于次月起停止享受以上各项待遇。

七、拓展发展空间

1.加大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选树和宣传力度。通过举办社工节、社区工作研讨会等,深化社会对专职社区工作者职业的认识,宣传展示专职社区工作者的风采,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扎根社区干事创业。

2.积极培养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力推荐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两代表一委员”。

3.县编办要做好面向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的用编审核工作。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在招录街道(乡镇)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时,要拿出一定名额面向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注重从连续任社区主职满5年、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街道(乡镇)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县财政局要做好经费预算,县民政局要履行好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能,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4.各部门、各街道(乡镇)要严格落实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及准入制度,对确需列入社区工作事项清单的其他工作事项,须由相关部门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切实减轻社区工作者工作负担。对确需社区协助的工作事项,按照“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的原则,应当为其提供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

八、加强组织领导

1.各有关街道(乡镇)要加强对社区的领导,加快社区融合,根据社区工作融合程度和工作开展需要,逐步配备专职社区工作者。

2.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工作指导、政策支持和督促检查。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磐安县专职社区工作者基础工资分配办法(试行)

附件2:专职社区工作者基础工资套改表

附件3:磐安县专职社区工作者核编表

附件1:

磐安县专职社区工作者基础工资

分配办法(试行)

专职社区工作者基础工资按照岗位与等级分为三岗十八级,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套改办法

岗位:根据社区内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分为社区正职、社区副职和其他人员三类。

等级:各岗位按照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设置相应等级。社区正职为7-18级,社区副职为4-15级,其他人员为1-12级。每一等级对应相应系数,具体月基础工资标准计算公式为:我县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2×70%×等级对应系数。具体套改系数详见基础工资套改表。

新聘用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根据其拟聘岗位、工作年限、学历等情况,确定相应的工资等级。

二、变动办法

(一)按工作年限调整。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称职的情况下,专职社区工作者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可以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级工资;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年限。

(二)按岗位变动调整。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应的工资等级。

三、政策倾斜

为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符合下列情况的,可按照就高原则高定工资等级:专职社区工作者学历以大专及以下为基础,具有本科学历的,可提升1级;硕士研究生,可提升2级;博士研究生,可提升3级。

附件2:专职社区工作者基础工资套改表+附件3:磐安县专职社区工作者核编表(点击下载附件查看)

原标题:中共磐安县委办公室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www.panan.gov.cn/11330783K15043025N/xxgkml/bmxxgk/11330727002606233K/02/202001/t20200110_4453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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